一年级两小学生课间玩耍摔伤 究竟谁担责?
核心提示:小雯和小婷是潘集某小学一年级小朋友。小雯与小婷在课间攀爬云梯玩耍时,小雯从云梯上摔下受伤。小雯与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母亲将学校、小婷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小雯与小婷系潘集某学校一年级小学生,两个小朋友在不同的班级,但相互认识,平时也在一起玩耍。2016年9月的一天,小雯在校园内攀爬云梯时,小婷拍打小雯,在第二次拍打时,小雯从云梯上不慎摔下受伤。
小雯和小婷是潘集某小学一年级小朋友。小雯与小婷在课间攀爬云梯玩耍时,小雯从云梯上摔下受伤。小雯与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母亲将学校、小婷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小雯与小婷系潘集某学校一年级小学生,两个小朋友在不同的班级,但相互认识,平时也在一起玩耍。2016年9月的一天,小雯在校园内攀爬云梯时,小婷拍打小雯,在第二次拍打时,小雯从云梯上不慎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小雯“右侧远端桡骨骨折、右侧远端尺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共花去医疗费 12715.1元。
事发后,小雯家长认为,小雯与小婷在校内玩耍,不慎从校内云梯上摔了下来,致其女儿受伤。就此事小雯家长多次找到学校及小婷家长,要求解决该纠 纷,但校方认为,学习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班级安全公约等,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该承担责任。期间,小婷家长看望了小雯,并给付2000元医药 费,就不愿再赔偿。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雯家长将学校和小婷及其家长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不承担责任。事发时,小雯与小婷只有6岁,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 止其危险行为,就本案而言,学校在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仍存有不足,应承担一定责任。
小雯与小婷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玩耍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院核定,小雯受伤所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9366.1元,校方应承担50%,即14683.05元,扣除已支 付的费用635元,尚应赔偿14048.05元;被告小婷的监护人应承担40%,即11746.44元,扣除已支付的费用2000元,尚应赔偿 9746.44元;伤者小雯自行承担10%的责任。(涉案小朋友均为化名)
安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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