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出台楼市新政:登记未满2年限售 备案3个月不得涨价
核心提示:中新网南京6月2日电(杨颜慈)6月2日下午,江苏徐州市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楼市调控新政,文件共分为七大项16条意见:包括权属登记2年内限售、备案三个月不得涨价、增加宅地供应等调控措施。自去年全国楼市调控以来,江苏各地陆续出台限购、限贷、限价等措施。今年5月以来,”限售“渐成调控主流。江苏扬州、无锡、南京等多个城市相继出台限售政策。当天,位于江苏苏北地区的徐州市调控再度加码。
中新网南京6月2日电 (杨颜慈)6月2日下午,江苏徐州市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楼市调控新政,文件共分为七大项16条意见:包括权属登记2年内限售、备案三个月不得涨价、增加宅地供应等调控措施。
自去年全国楼市调控以来,江苏各地陆续出台限购、限贷、限价等措施。今年5月以来,”限售“渐成调控主流。江苏扬州、无锡、南京等多个城市相继出台限售政策。当天,位于江苏苏北地区的徐州市调控再度加码。
此份官方文件称,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工作定位,现就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共七大项16条意见:
一、加强住宅用地市场管理。
1、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国土部门编制市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明确2017年上半年和全年的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2、合理设置住宅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最高限价。当竞价达到最高限价仍有多家竞买的,将中止公开竞价,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3、加大住宅用地开发商建设督查力度。强化已出让住宅用地开发建设督查和清查力度,加快商品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1、实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对开发企业申报拟销售商品住房价格进行核算后进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物价部门申报销售的商品住房价格,申报价不得高于周边地块同类产品住房的价格,经物价部门核算后进行价格备案。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调价,调整房价需经物价部门重新备案。经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全部纳入商品房预(销)售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供物价部门出具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证明和“一套一标”备案明细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2、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合理引导开发企业科学合理定价,有效防止虚高定价和房价非理性快速上涨而影响市场平稳运行。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现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住房的备案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三、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
1、实施限转政策。明确已购商品住房转让年限,即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及以上的,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限转政策不影响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改善型住房消费。
2、严格商品住房合同备案管理。即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注销合同备案的,该房源自注销合同之日起90天内不得上市交易,防止以退房方式进行炒房。
3、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一方面,明确预售商品房交易实施限制性规定,即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不得办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售商品房用于抵押融资。主要针对个别开发企业以商品房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导致购房人无法签订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能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
另一方面,整治变相捂盘惜售行为。针对个别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项目具备预售条件而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问题。
4、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四、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明确要认真执行我市新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政策,下一步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要求,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1、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六、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1、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抓好棚改定销房建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2、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完)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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