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区四合院拟可从事旅游经营
核心提示:北京城区四合院拟可从事旅游经营
13日,《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始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城乡居民可以利用城区四合院、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对利用胡同资源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经营活动的,实行特许经营。
“一日游”旅行社应向主管部门备案
据了解,《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于1999年3月30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进行了全面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旅游业产业规模、市场环境和服务需求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新常态下旅游业发展体制机制发生变化,《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本市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针对“一日游”,草案提出,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官网上公布经营一日游旅行社的信息,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应当提供经营一日游的旅行社信息,供旅游者查询。经营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草案,未使用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的或者未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登录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提供电子行程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宣传广告。
针对“农家乐”“胡同游”等,草案提出,城乡居民可以利用城区四合院、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对利用胡同资源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经营活动的,实行特许经营。
景区控制流量鼓励实行门票预约制
此外,在景区环境和景区安全方面,草案提出,在景区范围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周边环境,不得使用噪音设备干扰周边环境;景区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草案中明确,景区要进行“流量控制”,景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景区最大承载量。鼓励景区实行门票预约制度,开通电话、网络等预约渠道,向社会提供预约服务。
市政府法制办表示,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1日。公众可通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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