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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破产法实施10年来该院破产审判的有关情况。“企业成立后10年到20年期间为破产原因高发期,该时段企业破产占破产企业总数的50%。”一中院副院长马立娜介绍,不能适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经营方针失误、企业秩序和经营管理混乱是企业破产的主要成因,因这三个原因破产的企业数量分别占全部破产企业的45%、45%和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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