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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违法生育纳入征信系统、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成为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永辉介绍,《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1月28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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