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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张学良曾孙当上主任 终因欺诈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2017年08月12日 22:17

假冒张学良曾孙当上主任 他因欺诈劳动合同判无效

晨报记者 沙情奕

周到君携手连续7年荣登钱伯斯“劳动法年度重点推荐律师事务所”榜单的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庞大的专家团,开设了这个专栏——职场不吃亏,将目光投向代驾、网厨、网络主播、兼职大学生、公司白领,亦或厂房里的工人、社区的小时工……以及所有职场上的人们,关注职场故事,维护职场权益。

为了找一份好工作,不少人都会撒些小谎。但谎言与谎言之间还是有区别的,稍不注意,欺骗就变成了欺诈,两者之间,差的远不是一个字的距离。

应聘办公室主任

他假冒张学良曾孙

2012年5月底,吴先生伪造了一堆证件,冒充张学良曾孙,向某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

一年后,吴先生辞职。按常理,说了谎能全身而退蛮好。可他却继续出花头。企图揪住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把柄”诉请双倍工资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万多元。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吴先生持伪造证件,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无效,吴某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他冒用别人姓名工作

劳动合同却依然有效

马先生真是“马大哈”,找工作的时候,竟然把身份证给弄丢了。弄丢了身份证不去补办,反而借用朋友李先生的身份证去一家电子公司应聘。

无独有偶,这家电子公司的人事也是位“马大哈”,不仅没有看出端倪,还录用了他。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马某在公司上班期间,一直以李某自称。不想,次年在工作中受伤,在申报工伤的时候终于因为身份问题出了纰漏,双方最终闹到了劳动仲裁。

公司这会儿倒是拿马某的身份说事儿了,指出其冒用他人身份,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但仲裁却认为,马某虽冒用了他人名字,但其实际上是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同时公司支付其报酬,双方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欺骗,欺诈,后果为何不同?

欺骗,还是欺诈,到底怎么算?为什么?

一眼看去,以上两个案例的情况差不多啊。同样是冒用身份,为啥一个算欺诈,一个却不算?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说,咱们先来看看《劳动合同法》 第26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需要两个前提条件:

① 有欺诈的行为;

② 欺诈行为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

简单地说,吴先生和马先生虽然都在身份问题上撒了谎,但造成的后果显然是不一样的。吴先生因为有了“张学良曾孙”这个“特殊身份”才获得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这个谎言,对于贸易公司的决定是起了决定作用的。而马先生能被电子公司录用,显然并不是因为他“改姓”了李。

所以,吴先生的谎言构成了欺诈,他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而马先生不过是欺骗,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却不会因此改变。

欺诈,有时丢的不仅是工作

欺诈,有时丢的不仅是工作!错误既然已经犯了,那么会有什么后果呢?

周到君在论坛上看到,不少HR 们发帖询问,假如发现员工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有人问,是不是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劳动权益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周到君总结了一下,假若员工的确是欺诈无疑了,那么:

① 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 劳动合同虽然是无效的,但人家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就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③ 若应欺诈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SO……

要想职场不吃亏,还是当老实人,说老实话,老实做事儿吧!

文章来源:https://www.headnews.cn/2017/0812/7507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