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又是因为充电 深圳一男子被拘10日!
核心提示:近日,深圳市光明区一男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究竟是怎么回事6月29日21时41分,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光明区凤凰街道一小区发生火灾。
近日,深圳市光明区一男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究竟是怎么回事
6月29日21时41分,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光明区凤凰街道一小区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21时48分明火被扑灭。
现场是一组正在充电的锂电池起火,火焰点燃了室内杂物,主要烧毁锂电池1组和电磁炉2个,过火面积1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起火原因为柯某某违规将私自改装的一组锂电池带入室内充电,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热失控造成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个人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公安机关给予柯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蓝朋友的提醒
改装电池的行为
可能导致火灾风险增加
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严禁擅自改装!
自觉做到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不进楼、不入户
不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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