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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孩骑共享单车碰撞碾压身亡家长索赔

字号: 2017-07-31 21:40 来源:每日新报

核心提示:二原告系女孩小马的父母,小马生前未婚。2017年4月14日18时许,小马骑“mobike”自行车沿河西区解放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驶入与温州道交口。此时,王某骑“ofo”自行车也在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下,驶入这个路口。小马骑自行车超越其右前方王某的车辆时,妨害了王某行驶。小马的右侧与王某左侧接触,致使小马在骑着自行车的情况下向左侧倒地。

二原告系女孩小马的父母,小马生前未婚。2017年4月14日18时许,小马骑“mobike”自行车沿河西区解放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驶入与温州道交口。此时,王某骑“ofo”自行车也在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下,驶入这个路口。小马骑自行车超越其右前方王某的车辆时,妨害了王某行驶。小马的右侧与王某左侧接触,致使小马在骑着自行车的情况下向左侧倒地。其身体与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驶入温州道路口的一辆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右侧围板外缘、下缘接触。该大客车右侧后轮碾压了小马的身体和其自行车后轮,造成小马当场死亡。

2017年7月18日,二原告与大客车的所有人某公共交通公司达成结案协议,由该公司赔偿了原告58万元。

7月24日,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和大客车司机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涉案“mobike”自行车所有人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ofo”自行车所有人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二原告将王某和上述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08万余元。

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给予立案受理。

原告律师刘晟廷

 

过去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通过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予以分解经济赔偿责任,其投保主体一般是机动车。对于自行车,一般只有质量引发的伤害才由制造商,销售商进行赔偿。共享单车的横空出世,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急需法律的调整。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的两个责任方均使用了共享单车。一般认为,共享单车虽然是非机动车,但是其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系针对不特定人员。使用者均向单车公司缴纳押金,以及在使用中缴纳相应的费用,系有偿使用。故认为共享单车的所有者应当负有为该使用车辆缴纳保险的法定义务,这样才能有效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共享单车所有者没有缴纳相应的保险,则该公司负有根据责任比例赔偿使用者人身伤害损失的责任。

 

新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三被告的意见将在庭审中进行表达。

Tags:小马 单车 王某 自行车 共享 女孩 原告 交通 责任 碰撞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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