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终审宣判:“非诚勿扰”不侵权
核心提示:今天,金阿欢状告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宣判。
中青在线广州12月30日电(实习生郭起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林洁)今天,金阿欢状告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跨度三年、备受瞩目的“非诚勿扰”案尘埃落定。
2013年,温州男子金阿欢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判决驳回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江苏卫视和珍爱网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 “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的行为,停止使用节目名称。江苏卫视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2016年5月13日,广东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的依据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广东高院认为,江苏电视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旨在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凭节目的收视率与关注度获取广告赞助等经济收入;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通过电视广播渠道提供和传播节目;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与满足特定服务对象、以通过提供促成婚恋配对服务来获取经济收入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据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高院民三庭法官肖海棠认为,此案审判结果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创作空间和热情,以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上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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