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立规矩”
核心提示:新华社合肥1月1日电(记者姜刚)土地流转交易应权属清晰无争议、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期限、流转交易市场应建立公告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新规,将进一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办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该办法。
新华社合肥1月1日电(记者姜刚)土地流转交易应权属清晰无争议、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期限、流转交易市场应建立公告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新规,将进一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办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该办法。
此次土地流转交易新规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权属清晰无争议;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期限。
记者了解到,流转交易双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流转交易市场应建立公告制度,公告内容包括流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条件、流入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此外,安徽省还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经授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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