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隆景区诉好莱坞影片《变4》案开庭审理
核心提示:(刘继雁 郭金生)重庆武隆景区起诉好莱坞影片《变形金刚4:绝迹重生》(以下简称《变4》)片方合同违约案26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图为庭审现场。 钟欣 摄
中新网重庆4月26日电 (刘继雁 郭金生)重庆武隆景区起诉好莱坞影片《变形金刚4:绝迹重生》(以下简称《变4》)片方合同违约案26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重庆首例涉外影视植入广告合作纠纷。
2013年12月,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喀斯特公司”)与《变4》制片方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以下简称“派拉蒙影业”)、《变4》协拍方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零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景观,在电影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等内容。
《变4》电影首映式上,重庆喀斯特公司发现影片中并无“中国武隆”标识呈现。该公司认为,片方违约导致观众无法从电影中得知武隆景区系外景拍摄地之一,景区没能通过电影高票房达到预期效益。
2014年7月重庆喀斯特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派拉蒙影业采取补救措施,并与一九零五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
2016年3月,一九零五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和滞纳金等共计1240余万元。同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庭审中,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辩称,“中国武隆”标识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体现。且植入标识为合作协议的部分内容,协议的其他合同义务已履行,不存在违约,原告主张退还合同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均无依据。
被告一九零五公司辩称,该公司已根据原告首次提出诉讼时要求,及时在其他版本中加入了“中国武隆”标识,现原告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主张不成立。
针对一九零五公司的反诉请求,重庆喀斯特公司辩称,一九零五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前期合同付款条件不成立,己方有权拒绝支付后续款项。
庭审期间,双方举示了各自的证据,并对对方举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经6小时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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