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远征岳父起诉中芭终审维持原判 获赔12万
核心提示:案情回顾 称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侵权 编剧诉中芭索赔 上世纪六十年代,中芭根据梁信创作的《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改编了芭蕾舞剧《红色娘
经典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使用者中央芭蕾舞团没有给其创作之父梁信署名而引发的一场著作权纷争,在经历了长达五年之久的维权战之后,终于终审落判。
昨日,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案终审维持原判,中芭赔偿《红色娘子军》编剧、冯远征岳父梁信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案情回顾
称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侵权 编剧诉中芭索赔
上世纪六十年代,中芭根据梁信创作的《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改编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
1993年,双方“补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中芭一次性支付梁信5000元,并负有为其署名的义务。
2003年6月,协议期满后,中芭一直未与梁信协商续约,也未按合同约定给梁信署名。因此,2011年6月,梁信将中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芭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庭审时,中芭辩称,1964年中芭就已经完成了改编行为,目前表演的是自己改编的作品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而非梁信的电影文学作品《红色娘子军》。
中芭在演出节目单和海报上都有给梁信署名。双方1993年签订的协议是对原作品作者的报酬权的一次性解决。
故此,中芭没有侵犯梁信的改编权、表演权和署名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梁信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维持原判 中芭赔偿12万元
2015年5月18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1993年签订的协议,从签订目的、内容本身及引用法条来看不属于作品许可性质,而是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中芭应在2003年6月双方约定付酬期满后,与梁信续约,并给付相应表演报酬。
故此,一审法院判令,中芭就2003年6月至判决前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支付的表演报酬,赔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共计12万元,并就其官网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双方就1964年中芭改编《红色娘子军》是否得到了梁信许可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审理后认为,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对于《红色娘子军》的改编及表演行为,已获得梁信事实上的认可,且双方于1993年签订协议书。中央芭蕾舞团的演出行为应视为经过梁信许可,但应向梁信支付报酬。但对于中芭未为梁信署名的行为,法院认为中芭已及时改正,这一情形不足以为梁信带来严重后果,书面赔礼道歉足以弥补损害。
故此,北京知产法院最终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文/记者 唐宁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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