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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走出“治乱”思维

字号: 2016-05-13 23:36 来源:南方都市报

核心提示:(原标题: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走出“治乱”思维)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还是一种“治乱”思维。针对互金的负面清单管理内容,感觉很多内容像换了说法的“正面清单管理”,至少在监管对象的认定上,还是存在定位问题的。最近互联网金融界再度风声鹤唳。主要原因不在于遭遇挤兑、跑路的平台越来越多,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工作已在路上,且要持续到2017年1月底。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走出“治乱”思维)

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还是一种“治乱”思维。针对互金的负面清单管理内容,感觉很多内容像换了说法的“正面清单管理”,至少在监管对象的认定上,还是存在定位问题的。

最近互联网金融界再度风声鹤唳。主要原因不在于遭遇挤兑、跑路的平台越来越多,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工作已在路上,且要持续到2017年1月底。这一专项整治就是近日央行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联合整顿实施方案,5月前出台地方整顿方案,8-10月开始清理整顿。

当下的互金平台大都贴着红线走,很少没有隐性资金池的,技术活好的藏得深些,技术活不好的,专项检查稍微严厉起来就露馅了,而面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压力就更可想而知了。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可能会有许多做到上百亿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会因为资金链问题而出事。

这场专项整治工作最大的亮点是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实施方案》规定:P2P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期限错配、期限分拆,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对P2P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管、债权和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股权众筹要求不得虚假标的,不得明股暗债变相集资,不得夸大实力和项目业绩等。对于线下私募发行的产品,不得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突破了法定人数限制。跨界互联网资管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等。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禁止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业务。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其实质不难理解,打个比方,我家菜园子,之前政府告诉我只能种几样菜,大家按规定种了菜,结果卖不出去,都烂在地里了;后来转变思路了,政府说只要不种毒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大家想种什么都可以。所以一般列入的禁止条款,都是关系公共利益的、无法通过市场秩序消除公共负外部性的。若无公共利益和安全标准设定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就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了,只是换了一个说法。

笔者认为,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还是一种“治乱”思维。针对互金的负面清单管理内容,感觉很多内容像换了说法的“正面清单管理”,至少在监管对象的认定上,还是存在定位问题的。

其实,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不同实体间进行众包合作的生态系统,P2P和股权众筹平台、互联网金融IT技术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的金融工程设计平台、独立的第三方风控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征信评级机构等,进行专业的众包合作,才真正构成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某一个企业从事的业务是一种误解,因为任何一个企业,都只是承担了金融服务的某一个流程和环节,而不是囊括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整个过程。把单个的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资管等公司,看成是互联网金融,就如同把做厨具的公司说成是餐饮业,去厨具公司就餐,理解和定位有些不严谨。

事实上,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P2P等互金平台基本为信息中介平台,这样的厘定就是说互金公司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就是个基于信息交易的科技公司,只是P2P也好,股权众筹也罢,其从事的信息中介服务等主要集中于金融领域而已。

对这些细分化的互金平台进行类金融机构化监管,提出“对P2P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管、债权和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等,表面上看负面条款清晰,实际操作起来很模糊。最典型的就是,主要从事信息中介业务的P2P、股权众筹等,本身可能根据负面清单而不直接介入明令禁止的领域,但其是否可以为所禁止的领域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如为资管、债权和股权转让做信息中介服务等,这就是一个灰色地带。毕竟,看《实施方案》列出的负面清单内容和《指导意见》对P2P等的定义,可以这么说,条款的设定很宽泛,不唯一,存在歧异。

当然,当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事实上也承担了金融的功能,而且以在名称上冠以“金融”字样为荣,因此变相的资金池业务、期限错配和期限分拆等,多在变现和私下介入,导致平台自身沾上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使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成为挥之不去的阴影。

因此,当前应该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不是单个企业所能承载得了的,而是金融分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下,不同专业实体通过众包协作构建起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生态系统。互联网金融服务无法单纯通过一家公司就可满足,整个金融服务流程在一两家企业内完成,那可以肯定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从事传统金融服务。

这使得用机构监管的方式监管互联网金融,将可能带来监管的错位,如同把计划经济的监管手段带入到市场经济,要么监管累死,要么逼傻被监管者,使真正从事互联网金融事业的机构和个人,被堵在门外,而民间高利贷、边缘金融等通过互联网技术整容后充斥市场。

●刘晓忠(资深金融业人士)

Tags:金融 互联网 监管 平台 清单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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