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总结犯罪特点:互联网犯罪主体是青少年
核心提示:(原标题:互联网犯罪主体是青少年)法制晚报讯(记者唐宁)今天上午,北京三中院通报互联网犯罪案件,并结合典型案例总结犯罪特点。三中院自正式受理案件以来,共审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案件14件,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约20余件。主要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贿赂类犯罪,其中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受贿罪等罪名较为突出。
(原标题:互联网犯罪主体是青少年)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今天上午,北京三中院通报互联网犯罪案件,并结合典型案例总结犯罪特点。
三中院自正式受理案件以来,共审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案件14件,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约20余件。主要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贿赂类犯罪,其中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受贿罪等罪名较为突出。
三中院介绍,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案件中,犯罪手段较为集中,其行为手段主要表现为以流量攻击方式致使网站服务器瘫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操作。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手段表现为利用木马程序或自编的程序软件、恶意插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生成虚假支付信息或获取系统信息、操控系统。
此类犯罪主体以青少年为主,被告人多为35岁以下,其中5名为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呈两极分化特征,约半数为大学以上文化,半数为初中甚至小学文化。而包括北京小客车摇号系统、软件系统源代码、手机客户端、游戏币、机票订票系统、公司邮箱、物流网站等,都成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犯罪的侵害对象。
三中院还介绍了其他几种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
因爱好枪械,李某在枪械爱好者论坛上与境外枪支弹药售卖人取得联系买枪,境外售卖人通过国际邮包将违禁枪支弹药拆分后寄给客户,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弹药罪。
无药品经营资质,在医院门口从患者手中收购药品,并长期通过QQ群卖药,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互联网媒体编辑,收受他人钱款,为行贿人提供违规删帖服务,郭某侵犯了其职务廉洁性,也破坏了互联网客观、公平、公开的言论环境秩序,构成受贿罪。
三中院介绍,与以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相比,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具有影响广泛、对象不特定、小额多笔等新特点。
责任编辑: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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