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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万喆《央视财经评论》评莎普爱思事件:因对行业不了解

2017年12月19日 18:12

针对莎普爱思滴眼液广告争议引发的热议,新华社报道:浙江省食药监局未发现莎普爱思广告违法,食药监总局要求复审。

12月13日 晚《央视财经评论》以莎普爱思事件为专题,邀请中国黄金集团首席经济学家万喆、央视财经评论员马光远两位嘉宾做客现场,对莎普爱思事件进了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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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集团首席经济学家万喆表示: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未来医药行业监管的重点需要实现公开化、透明化,严格化。

“从相关资料上来看,莎普爱思的药效审批程序合法,且分别在1995年、1998年做过Ⅱ期临床研究及Ⅲ期临床试验,在这点上是符合程序的。”万喆还认为,我们不是医学专业人士,无法对疗效进行核定。莎普爱思也从未说能够治愈白内障,莎普爱思是非处方,非处方药本身就只是有一定的辅助作用,有一定的疗效,其只是说对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有一定的治疗作用,这些是非常确切的。

央视财经评论员马光远表示:对事件没有特别焦虑,是因为政府部门的反应速度特别的快。事件发生后,国家与地方两级食药监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密集发声,回应公众的质疑。

同时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对此国家卫计委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认为:药品的有效性临床观察,需要根据疾病的不同来设计临床的研究时间,白内障属于慢性病,三年的临床研究确实是需要的。这也从侧面证实了政府部门负责任的态度和业务方面的专业性,相对之前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尤其值得表扬。

针对莎普爱思研发投入低,广告费用高的质疑,万喆认为这不是一个奇怪的事情,之前一些媒体对莎普爱思广告比例高着力报道,是因为对行业特性不了解所致。莎普爱思滴眼液属于非处方药(OTC),不在医院进行销售,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国外包括美国、英国及德国等国家在内都允许做广告,而且类似一些感冒药等非处方药它的广告力度都非常大,广告在营销比例中高不是一个令人吃惊的事情。

马光远也表示:看到莎普爱思广告费与研发的对比时,我们可以把中国十大药企的非处方药都拿出来,看一下他们的研发费用与广告费。你会发现大家都这么玩,造成的后果就是仿制药多,有专利的药品少,在全球具有知名度的药品更少,这是整个行业的尴尬,而不是一家企业的尴尬。相对于之前类似企业狂轰滥炸的广告,莎普爱思的广告不是最多的,算是少的了。当想要将企业做大,广告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常态化手段。广告费用高、整体研发投入与研发能力低,这是我国医药界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这种大背景下,莎普爱思还在持续的投入研发是相当不错了。

莎普爱思事件也同时暴露了中国医药行业面临的最大困境:研发投入不足。中国医药市场是全球唯一规模巨大并且持续实现告诉增长的市场,国内药企要想分得一杯羹,需要以用药需求为导向,加大研发力度,拥有核心专利,而这也是中国药企的必经道路。

扩展阅读:

1983 年苄达赖氨酸滴眼液首先由 Angelini 制药集团在意大利上市,随后在 20 多个国家注册、生产和开展研究

1990 年,Balfour JA 和 Clissuld SP 综述了各国的研究结果,进一步肯定了苄达赖氨酸的抗白内障作用,认为该药作为醛糖还原酶抑制剂,对糖性白内障与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有预防和治疗作用

1993 年 2 月浙江平湖制药厂(莎普爱思药业前身)与江苏省药物研究所做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即莎普爱思滴液)临床前研究

1994 年 8 月 获得新药临床研究批件  批件号: (94)XL-53号

1995 年 12 月上海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等五家单位做Ⅱ期临床试验   

1997 年 9 月 批准试生产  批准文号:(97)卫药试字X-37 号

1998 年 7 月北京同仁医院等近 20 家单位 做Ⅲ期临床试验

1998 年 12 月 批准正式生产 国药准字(1998)X-445(1)号

文章来源:https://www.headnews.cn/2017/1219/754609.shtml